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要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并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是依法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劳动者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一般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未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存在劳动管理关系:
- 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如考勤、薪酬、奖惩等)应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需遵守这些规章制度。
- 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接受考核和评价,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有报酬的。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应与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直接相关,是用人单位正常运营所必需的。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可以参照以下凭证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考勤记录;
-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上所述,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及考虑相关凭证,就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