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权人可以参加破产债权核查-许彬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公司事务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债权人可以参加破产债权核查:

  1. 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只有依法申报并提交完整证明材料的债权人,才有权参加后续的债权核查程序。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参与核查,但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已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

  2. 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债权人
    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后,债权人若对自身或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记载有异议(如金额、性质、效力等),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此类债权人必须参加核查程序,以主张权利或提出抗辩。

  3.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
    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可预先代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此类主体在代偿后取得追偿权,同样有权参加债权核查,确认其追偿权的范围及优先级。

  4. 税务机关、社保机构等公法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税收债权、社会保险费用等公法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税务机关、社保机构需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核查,以明确其债权性质及清偿顺序。

  5. 职工债权人(特殊情形)
    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企业破产法》第48条)。但若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的债权有异议,可要求管理人更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职工需参与核查程序以维护权益。

实务提示:

  • 债权人参加核查时,需携带债权证明文件(如合同、转账记录、判决书等)及身份证明材料。
  • 若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救济权利。
  • 连带债权人可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申报债权,但需提供其他债权人的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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