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四种行为-周文凯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行政纠纷

扰乱法庭秩序罪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1.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 聚众哄闹:通常指纠集三人或三人以上在法庭内以喧哗、叫嚷、吹口哨、拉横幅等方式起哄捣乱,严重干扰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例如,在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家属或朋友组织多人在法庭内大声喧哗、辱骂,导致法官无法正常询问当事人,证人无法作证,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聚众哄闹法庭。
    • 冲击法庭:则涉及未被法庭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甚至冲上审判台等行为,导致法庭秩序混乱。比如,有人不顾法庭安保人员的阻拦,强行冲入法庭,推搡法警,砸毁法庭设备,这种行为就属于冲击法庭。
  2.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 殴打是指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拳打脚踢或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法警等,诉讼参与人则涵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例如,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因不满判决结果而殴打法官,或者一方当事人因情绪激动而殴打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殴打。
  3.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且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 侮辱:是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在法庭上用恶毒语言辱骂法官或诉讼参与人。
    • 诽谤:则是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比如,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编造虚假事实诽谤对方证人。
    • 威胁:是以对他人人身、名誉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利的行为进行胁迫。例如,当事人在法庭上对法官进行威胁,称如果判决不利就将采取报复行动。
    • 当这些行为发生且经法庭工作人员制止后仍不停止时,即构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4. 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且情节严重:

    • 法庭设施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物质保障,包括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诉讼文书、证据是诉讼活动中的关键案件材料。故意砸毁、破坏这些设施或抢夺、损坏诉讼文书、证据,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构成此罪行。例如,一方当事人突然抢夺并撕毁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或者故意砸毁法庭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这些行为都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有上述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意味着,一旦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建议: 法庭是解决纠纷、维护正义的重要场所,任何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因此,我建议大家在参与法庭活动时,务必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权威,共同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和司法环境。如果您在参与法庭活动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困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