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费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赵鑫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侵权纠纷

结论前置:在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的情形主要包括不符合主体要求、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违约之诉中一般不支持、存在特殊法律关系或免责约定、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规定、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合理补偿或赔偿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等。以下是对这些情形的详细分析:

  1. 不符合主体要求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由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具备自然人的精神感受能力,因此它们无法像自然人一样遭受精神痛苦。当这些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时,虽可主张经济损失赔偿,但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一家公司因其商业信誉被诋毁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范围外的主体:仅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因死者人格利益受损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与死者无近亲属关系的人,通常无权以此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仅当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仅为一般性精神困扰或轻微情绪波动,未达到严重程度,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比如,轻微的言语冲突或一般的身体碰撞,如果没有给受害人带来明显的精神痛苦或影响,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3. 违约之诉中一般不支持

    • 违约责任主要关注财产损失的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因此,在违约之诉中,受损害方一般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因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受损害方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 特殊法律关系或免责约定

    • 医疗服务合同: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诊疗,且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通常不能以精神损害为由要求赔偿。
    • 有效免责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除未来可能发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一方不得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 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规定

    • 在刑事案件中,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没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之后又单独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种请求。这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的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具有连贯性,当事人应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提出所有赔偿请求。不过,如果是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此情况在刑附民中可结合具体案情考量精神损害赔偿。
  6. 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合理补偿或赔偿

    • 若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如保险赔付、单位补助等)得到了合理的补偿或赔偿,受害人再次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可能会考虑这一因素而不予支持其请求。
  7. 超过诉讼时效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若受害人超过此期限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且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不再支持其诉讼请求。例如,受害人在遭受精神损害后,一直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多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可能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在面临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时,受害人应首先明确自己的主体资格和损害程度,判断是否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涉及特殊法律关系或免责约定,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此外,受害人还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