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规定21条-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5-10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这一条款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或者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

在理解这一条款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具体判断标准可能包括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涉及的法律问题的重要性以及案件结果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
  •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则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由自己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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