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确实包括未销售的商品。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入刑金额标准有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库存商品的货值认定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至关重要,它往往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无罪情节。
二、库存商品货值的计算方法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中,对库存商品货值的计算一直存在分歧。但普遍认可的观点是,应当以同类型的或者之前销售的仿冒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为标准进行计算,而非简单地以被仿冒商标的正品商品价格计算。理由如下:
三、实际案例分析
以摆摊销售假冒名牌服装的案例为例,姜某摆摊销售明知是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服装,被查获时,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货值高达238725元,涉案金额合计248725元。其行为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检察机关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也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姜某判处了刑罚。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未销售的商品货值也是计入涉案金额的。
四、特殊情况说明
如果尚未贴上假冒商标的中性产品,且该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不存在使用功能上的缺失,则不应认定为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因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以及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既然该产品尚未贴上商标,则尚未侵犯上述两个法益,依法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客体。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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