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短视频是否必须签署电子版肖像授权书”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视频的内容、使用目的以及视频中是否涉及他人的肖像权。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包括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在短视频中,如果涉及到他人的肖像,尤其是以该肖像为主体或进行特写展示,那么就需要考虑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对于必须签署电子版肖像授权书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场景中:
商业使用:如果短视频是为了商业目的而制作,比如用于广告、产品推广或品牌宣传,并且视频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那么必须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通常需要签署肖像授权书。
公开传播:如果短视频将在网络平台、电视、电影等媒介上公开传播,且视频中包含了可识别的他人肖像,那么也需要获得肖像权人的授权。
特定内容:如果短视频的内容涉及敏感话题、个人隐私或可能引发社会争议,且使用了他人的肖像,那么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也应该获得肖像权人的授权。
然而,也有一些情况下可能不需要签署肖像授权书:
偶然入镜:如在拍摄公共环境或活动时,他人偶然进入镜头,且并非视频的主体或重点展示对象,这种“偶然入镜”通常不会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综上所述,短视频是否必须签署电子版肖像授权书并没有一个绝对的答案。它取决于视频的具体内容、使用目的以及是否涉及他人的肖像权。在制作和使用短视频时,建议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传播。如果确实需要使用他人的肖像,最好事先获得其明确授权,并签署相应的肖像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