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多少条提出异议-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具体法条是《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以下是关于商标异议的详细解答:

一、异议提出的主体与资格

  •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若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禁止抢注特定关系人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或使用在先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抢先注册有影响力的商标等规定,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任何人:若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中的绝对禁止性条款,如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也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异议提出的期限

异议应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三、异议提出的形式与内容

  •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即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
  • 申请书中应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类别、注册号(如初步审定号)、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等内容。
  • 同时,还应附带证明异议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在先商标的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侵权行为证据等。

四、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依法进行审查。
  • 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或进行说明。
  • 商标局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 如果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该商标,异议人将获得胜诉;如果被异议商标最终获得注册,异议人将承担一定的费用和风险。

五、后续救济途径

  • 如果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法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
  •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您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