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技术 商标使用权 特许使用权是否可能出资-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关于非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特许使用权是否可能出资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1. 非专利技术出资:

    • 结论: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
    • 法律依据与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出资时,除了可以使用货币外,还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尚未公开和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某种产品或者某项工艺以及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被明确包含在这一范畴内。因此,股东可以用非专利技术参与公司设立或增资。
    • 出资所需材料: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时,需要提交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或最高权力机构)一致同意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决议、验资报告、非专利技术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出资的文件及非专利技术出资转让协议、以及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等,以证明非专利技术的权属和出资情况。
  2. 商标使用权出资:

    • 结论:商标使用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以及工商总局规章层面未见明确规定或结论性意见,不过“积极探索拓宽公司登记中非货币财产出资范围,让更多的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的经营中,允许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应当是一种趋势。
    • 法理与分析:约定期限内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益,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除涉及国家秘密、国防等国家利益外,现行法律也未禁止商标注册人将约定期限内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益,允许被许可人自行再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因此,从法理上来讲,只要商标注册人自己愿意,约定期限内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益,是可以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从而符合现行《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财产的规定。
    • 实务风险:然而,从商标实务以及商业实务来看,商标的许可使用一般是基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的信赖关系,商标许可协议中也常见专设特别条款限制被许可人再许可。另一方面,将“约定期限内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益”作为向公司的出资财产,当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法定情形而进行破产清算时,若前述商标许可使用权益仍在约定期限内,则该许可使用权益(剩余许可时限内)会被列入该公司破产财产,从而导致在剩余许可时限内该商标注册人对被许可使用人的选择权受限。甚至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不愿意的第三方,在前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相关商标在前述剩余许可时限内的使用权。
  3. 特许使用权出资:

    • 结论:特许使用权一般不能作为出资方式。
    • 法律依据与分析: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特许使用权通常涉及特定的经营许可或授权,其转让和再许可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合同约束。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讲,特许使用权不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要求,不能作为股东向公司的出资财产。

综上所述,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商标使用权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作为出资方式(但需注意实务风险),而特许使用权一般不能作为出资方式。如果您在知识产权出资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