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6 条 的规定-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主要涉及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

    •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涉及的是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那么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性较强,且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细节,因此由被控侵权方来证明其使用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是更为合理且可行的。
  2.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 对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份报告可以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 同时,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以作为支持其主张或抗辩的依据。

综上所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旨在明确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纠纷处理中的作用,以确保专利侵权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如果您在专利法领域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我会尽力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