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取代了原先的《民法通则》,并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全面的保护规定。以下是《民法典》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这些属于专利权的范畴,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由一个元件组成的、具有电子功能的一种或者多种元件以集成的方式形成于介态或者衬底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形式。
此外,《民法典》还在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以及侵权责任编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如知识产权的出质、商业秘密的保护、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以及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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