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罚款多少-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的确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以您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755号为例,该案例中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卷烟,违法经营额为19900元。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相关的裁量基准“一般情形”的规定,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即5970元。

综上所述,具体的罚款数额会根据违法经营的总额以及当地的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等因素来确定,并可能落在违法经营总额20%至50%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