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专利被侵权罚款后再度被侵权是否可以重复罚款”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现行《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未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在部门规章层面,《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所涉及,指出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人民法院已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判决后,若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进一步地,多个省份(如北京、天津、河北、浙江等)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在这些地区,如果专利权人在首次侵权行为得到处理后,发现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他们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并有可能获得行政处罚。
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通常认为,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行政及司法程序结束后(如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终结或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其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即属于重复侵权行为。对于“有改进仍侵权”的行为,虽然当事人试图回避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但由于其行为定性仍为侵权,因此也可以认定为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在办案裁决程序方面,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存在再次专利侵权行为的事实。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作出行政裁决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和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所作出的认定当事人存在再次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文书或司法裁判文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事实认定的依据。
最后,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现行《专利法》规定了对故意侵犯专利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民法典》也明确了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可以同时适用行政处罚和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对于专利被侵权罚款后再度被侵权的情况,在某些地区(特别是那些已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地区),是可以对侵权人进行重复罚款的。但具体处理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