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图书内容技术涉密的相关规定-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关于出版图书内容技术涉密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的是《新闻出版保密规定》,该规定由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于1992年6月13日联合印发,旨在确保在新闻出版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以下是对该规定中涉及图书出版内容技术涉密部分的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适用于包括书籍在内的各类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这意味着,无论是传统纸质图书还是电子图书,只要其内容涉及技术秘密或国家秘密,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二、保密原则

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这意味着在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也要确保出版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知识的传播和交流。

三、保密制度

  1. 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这包括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确保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2. 自审与送审: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3. 保密措施: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4. 采访涉密活动: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四、泄密的查处

  1. 报告泄密: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被非法报道、出版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2. 调查处理:新闻出版活动中发生的泄密事件,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及时调查。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3. 补救措施:泄密事件所涉及的新闻出版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主动联系,共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和影响。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个人提供信息:个人拟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如果涉及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2. 境外出版: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出版图书内容技术涉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在出版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出版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