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哪一条处罚”的问题,我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结论前置:
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将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罚。
详细分析:
法规依据:
-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以及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都属于违法行为。这其中就包括了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处罚措施: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如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著作权,还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说明:
- 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将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罚,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建议您在从事相关活动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以免触犯法律红线。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