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侵权侵权的对象是作者还是发行者-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音乐侵权行为的对象既包括作者,也可能包括发行者,具体取决于侵权行为的类型和所侵害的权利种类。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侵犯著作权的情况

  1. 针对作者的侵权

    • 描述: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于词曲作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改编、网络传播其音乐作品,均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 实例:未经词曲作者同意,将其创作的歌曲制作成CD销售,或在网络平台上提供歌曲的免费下载服务,均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针对发行者的侵权(在特定情境下)

    • 描述:虽然发行者本身不创作音乐作品,但若其获得了作者的合法授权,成为音乐作品的合法发行者,那么未经发行者许可,擅自复制、销售其发行的音乐作品,也可能构成对发行者权利的侵犯(这种权利通常来源于与作者的合同约定或著作权法的特别规定,如专有发行权)。不过,更常见的是,这种行为同时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因为发行者的权利来源于作者。
    • 实例:某唱片公司获得了某歌曲的专有发行权,未经该公司许可,其他公司擅自复制并销售该歌曲的CD,既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也可能侵犯了唱片公司的专有发行权(如果合同中有此约定)。但通常我们更侧重于说这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因为发行者的权利是基于作者的授权。

二、侵犯邻接权的情况

  1. 针对表演者的侵权

    • 描述: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包括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等权利。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进行上述行为,构成对表演者权的侵犯。
    • 实例:未经歌手同意,将其现场演唱会视频录制并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以获取利益,侵犯了歌手的表演者权。此时,侵权对象主要是表演者(歌手),而非作者(词曲创作者),除非该行为同时未经作者许可。
  2. 针对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侵权

    • 描述: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擅自进行上述行为,构成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侵犯。
    • 实例:音像店未经授权大量翻录并销售某知名歌手的正版录音带或CD,侵犯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此时,侵权对象主要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如唱片公司),而非作者或表演者,除非该行为同时未经他们许可。

三、综合分析

在实际的音乐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往往同时涉及多个权利主体和多种权利类型。例如,未经许可擅自制作并销售盗版CD,既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也可能侵犯了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如果CD中包含现场表演)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因此,在判断音乐侵权行为的对象时,需要具体分析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类型和权利主体。

总结来说,音乐侵权行为的对象并不局限于作者或发行者,而是取决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具体权利类型和权利主体。为避免侵权,使用者应在使用音乐作品前获得所有相关权利人的明确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您有具体的音乐侵权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