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以下是对这一概念的详细解释和分类说明:

  1. 文字作品:

    • 定义: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这些作品通过文字的组合和排列,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
    • 举例:如莫言的小说《红高粱家族》,通过独特的叙事方式和文字表达,展现了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
  2. 口述作品:

    • 定义:指即兴的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这些作品虽然未以文字形式固定,但同样体现了作者的创作思路和表达能力。
    • 举例:律师在法庭上的即兴辩论发言,凭借专业知识和临场应变能力,阐述观点并说服法官和陪审团。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音乐作品:包括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例如,贝多芬的《月光奏鸣曲》,以其独特的旋律和和声,展现了音乐的艺术魅力。
    • 戏剧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剧本。这些作品通过演员的表演,将剧本中的情节和人物形象生动地呈现在观众面前。
    • 曲艺作品:如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的脚本。这些作品通过说唱的方式,讲述故事或表达观点,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
    • 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编排。例如,杨丽萍的《雀之灵》,以其独特的舞蹈动作和表情,展现了孔雀的美丽和灵动。
    • 杂技艺术作品:包括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这些作品通过高难度的动作和技巧,展现了演员的精湛技艺和勇气。
  4. 美术、建筑作品:

    •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例如,达芬奇的绘画《最后的晚餐》,以其细腻的笔触和独特的构图,展现了宗教故事中的场景和人物。
    • 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建筑设计图。例如,悉尼歌剧院,以其独特的设计和造型,成为了澳大利亚的标志性建筑。
  5. 摄影作品:

    • 定义: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这些作品通过光影和构图的运用,展现了摄影师的审美视角和创作能力。
    • 举例:安塞尔·亚当斯的摄影作品《月升》,记录了特定时刻的自然景观,并赋予了其艺术价值。
  6. 视听作品:

    • 定义:指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及其他具有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如动画作品。这些作品通过演员的表演、音乐的配合和画面的呈现,为观众提供了丰富的视听体验。
    • 举例:电影《阿凡达》,以其独特的视觉效果和故事情节,吸引了全球观众的关注。
  7.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图形作品: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这些作品通过图形和符号的运用,传达了特定的信息和知识。
    • 模型作品:指为展示、试验或观测等用途,按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例如,建筑模型,用于展示建筑的外观和内部结构,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欣赏建筑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 定义: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这些作品通过编程语言和算法的运用,实现了特定的功能和应用。
    • 举例:微软公司开发的Windows操作系统,包含了大量的程序代码和相关文档,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计算机操作环境。
  9. 其他智力成果:

    •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可能出现新的表现形式,只要符合作品的特征(即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也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兴形式也逐渐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

  •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 不适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总结与建议: 著作权法旨在鼓励创作,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作品特征的创作,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可依法获得著作权保护。如果您在创作或使用作品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如著作权归属、侵权纠纷等,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