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哪次的修订对软件纳入保护范围-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1990年通过后,历经多次修订,其中第三次修订(2010年修正)明确将计算机软件纳入保护范围。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修订背景与过程

  1. 首次通过: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时,法律并未明确提及计算机软件。

  2. 第一次修订: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此次修正主要涉及著作权权利内容、权利保护期、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调整,但并未直接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3. 第二次修订: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通常也称为第三次修订,因为中间有一次修正案的通过,但不影响对软件保护条款的实质性修订)。此次修正中,法律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种类型予以保护。具体来说,在第二条中增加了“计算机软件”作为受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一。

  4. 后续修订: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经历了2020年的第三次修正(通常称为第四次修订,基于上述的计数方式调整)和2021年的第四次修正(若按严格修订次数算为第三次,但为保持与前文一致,此处不纠结于具体次数,重点在于内容),但这些修订主要涉及其他方面的调整,并未改变计算机软件作为受保护作品类型的地位。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具体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种,享有与其他作品相同的著作权保护。这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法律修订的意义

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对于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保护软件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软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得软件创作者能够享有其创作成果的独占权,从而激发其创作热情,推动软件技术的不断进步。

四、建议与提醒

对于软件开发者或相关企业而言,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规定至关重要。在开发、使用、传播软件时,应确保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同时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