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 禁止反悔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理解与适用

一、禁止反悔原则的基本理解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对等同原则起着一定的限制作用。具体而言,当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为确定其专利权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修改专利文件的形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然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若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专利权人则不得将已被限制、排除或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就是禁止反悔原则的核心要义。

二、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

适用禁止反悔原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明示性:专利权人对有关技术特征所作的限制承诺或放弃必须是明示的,且已被记录在专利文档中。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审查过程中,必须明确表达其对技术特征的限制或放弃意图,且这种意图需被官方文档所记录。

  2. 实质性作用:限制承诺或放弃保护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权的授予或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即,若没有这种限制或放弃,专利权可能无法被授予或维持有效。

三、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情形

禁止反悔原则在以下情形中适用:

  1. 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排除:若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文件,如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已经明确排除了权利要求保护之外的技术,那么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中,不得再将该项技术作为专利保护范围和专利技术转让实施许可的标的。

  2. 与专利局来往函件中的承诺:专利权人为取得专利权,在申请或异议期间与专利局来往的函件,同样是专利文件的组成部分。专利申请人在上述函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同样不得反悔。

  3. 针对侵权人的特定承诺:若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针对侵权人提出警告,并在此期间提出要求,如侵权人对技术进行某些方面的改动则不构成专利侵权,这也应视为专利权人的一种承诺。若侵权人按照专利权人的意见对技术特征进行修改,专利权人就不得再以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但需注意,这种方式的专利权人承诺仅对该侵权人这个特定的当事人有效,对其他侵权人无效。

四、禁止反悔原则的实践意义

禁止反悔原则的设立,旨在防止专利权人采用出尔反尔的策略。即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权而承诺对其保护范围进行限制,或强调权利要求中某个技术特征对于确定其新颖性、创造性如何重要;到了侵权诉讼中又试图取消所作的限制,或强调该技术特征可有可无,以此来扩大其保护范围,从而“两头得利”。通过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可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防止专利权人对等同原则的滥用,避免专利权人肆意扩大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五、案例分析

以“变色笔”发明专利侵权案为例,原告在其专利申请过程中明确陈述了“变色笔”与“多头笔”的区别,否则其不可能获得专利权。然而,在侵权诉讼中,原告却试图将已被排除的技术特征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根据禁止反悔原则,认定被告生产“多色笔”不构成对“变色笔”专利权的侵犯。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重要作用。

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十分重要的审查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若您作为被告方,可以善用禁止反悔原则进行专利侵权抗辩。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若您在专利侵权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