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是商标性的使用-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核心在于判断使用行为是否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商标性使用的核心要素

  1. 识别来源功能
    商标性使用的本质是让消费者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例如,在商品包装显著位置使用商标,或通过广告宣传强调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均属于典型商标性使用。

  2. 商业性使用场景
    需在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等商业环节中使用商标。若仅为个人非商业性使用(如私人定制商品标注商标自用),通常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3. 持续性与稳定性
    长期、稳定地将商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上,更易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偶尔、临时性的使用(如测试性标注)可能不符合要求。

二、非商标性使用的典型情形

  1. 描述性使用
    若使用商标仅为了描述商品属性(如材质、功能、用途),且未暗示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可能构成非商标性使用。例如:
    • 销售“不锈钢保温杯”时标注“不锈钢”字样,仅说明材质;
    • 广告中描述“佳能级别画质”,若“佳能”仅为画质对比参照,未误导消费者认为与佳能公司有关。

司法实践要点:法院通常通过“三步检验法”审查描述性使用的合法性:

  • 是否属于固有描述性词汇(如“解百纳”用于葡萄酒);
  • 使用方式是否超出必要范围(如字体、颜色与商标显著特征一致);
  • 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如使用方式暗示关联性)。
  1. 指示性使用
    为说明商品兼容性、适配性等必要信息而使用他人商标。例如:
    • 维修店标注“兼容苹果设备”;
    • 销售手机壳时说明“适用于华为P50”。

关键条件:使用需必要、合理,且未误导消费者认为使用方与商标权人存在授权关系。

  1. 艺术化或装饰性使用
    若商标使用仅作为图案装饰,未发挥识别来源功能,可能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例如:
    • 将商标图案印在服装上作为装饰元素;
    • 在艺术品中融入商标元素,但未指向特定商品或服务。

三、法律后果与风险提示

  1. 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后果
    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且符合商标性使用要件,可能构成商标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2. 非商标性使用的抗辩要点
    被告需证明使用目的仅为描述商品属性或指示必要信息,且消费者不会误认关联性。例如:

    • 在“85℃”案中,法院认定光明公司使用“85℃”仅为了说明巴氏杀菌技术特征,属于合理描述;
    • 在“青花椒”案中,法院认为餐饮店使用“青花椒”仅描述菜品口味,未构成商标性使用。

四、实务建议

  1. 使用前核查
    检查使用行为是否超出商标核定范围(如注册在第25类服装上的商标,用于第35类广告服务可能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2. 保留证据
    若主张非商标性使用,需留存使用场景、方式、目的等证据(如广告文案、商品包装设计稿)。

  3. 咨询专业意见
    商标性使用的判断需结合具体场景,建议在使用前咨询律师,避免侵权风险。

如有具体使用场景或案例,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事实与法律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