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时,可以被认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具体是否受保护及著作权归属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 受保护的观点:

    • 人工智能生成的某些内容,如绘画、音乐、故事等,如果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是在人类创作者的指引、训练和干预下进行创作的,融入了人类的智力投入和创作构思,那么这些成果可能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从而受到保护。
    • 只要人工智能形成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即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不受保护的观点:

    •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通常要求是人类作者基于其思想、情感和创作意图而产生的智力成果。然而,人工智能本身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意识和主观创作意图,它只是按照预设的算法和程序运行来生成内容。因此,从这一本质要求出发,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作品难以满足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

当前法律实践:尽管存在上述争议,但结合当前法律实践,只要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倾向于认为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关于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人类创作者:

    • 如果人工智能的创作是在人类的密切参与和控制下完成的,人类创作者提供了关键的创意、构思和指导,并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了筛选、修改和完善,使其符合自己的创作意图,那么著作权主体应认定为人类创作者。
  2. 开发者或所有者:

    • 在一般情况下,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通常是其开发者或所有者。这是因为开发者或所有者通过投入大量的技术、算法、数据等资源,研发并训练出了具有一定智力成果的人工智能系统。
    • 若人工智能是由特定的开发团队独立研发创造的,该开发团队通常被视为著作权主体。
    • 在委托开发的情况下,如果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则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著作权主体;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一般归受托人即开发者所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
    • 多个主体共同参与人工智能的开发时(合作开发),著作权通常由合作各方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归属;如果没有约定,著作权则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
  3. 使用者: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使用者对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和创作,形成了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且这种修改和创作达到了构成新作品的程度,那么新作品的著作权可能会由使用者享有。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需要具体判断。

三、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 对于开发者或所有者:在研发和使用人工智能时,应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问题,通过合同等方式进行约定,以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
  • 对于使用者:在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时,应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避免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传播。如果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和创作,形成了新的作品,应确保新作品的著作权得到合法保护。
  • 风险提示:由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尚存争议,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对待,避免因著作权问题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下是可以受到保护的,而其著作权主体的确定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