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陪标没有商量报价,是否构成串通投标,需结合具体行为表现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可能构成串通投标,也可能不构成。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若存在其他串通行为,即使未商量报价,也可能构成串通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关键点:若陪标方与招标方或其他投标方存在上述第2-5项行为(如约定中标人、放弃投标、协同投标等),即使未商量报价,仍可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例如,A公司陪标B公司,双方私下约定B公司中标,A公司故意抬高报价或放弃竞标,即使未直接商量B的报价,也属于“为谋取中标采取的联合行动”。
2. 若仅形式陪标,无任何串通行为,则不构成串通投标
若陪标方仅按正常流程参与投标(如独立编制投标文件、独立报价),未与招标方或其他投标方存在任何协商、约定或联合行动,则属于合法竞争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例如,C公司作为陪标方,完全独立制作投标文件,报价由自身成本决定,与招标方或其他投标方无任何沟通,此时不违法。
3. 法律后果提示
4. 实务建议
总结:陪标是否构成串通投标,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协商报价或其他联合行动”。若您涉及具体案件,建议提供行为细节(如是否有约定中标、是否独立报价等),以便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