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中销售自制药材怎么处罚-孙大庆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医疗纠纷

非法行医中销售自制药材的处罚需根据具体情节,可能涉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种类型,具体如下:

  1. 行政处罚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若销售的自制药材属于药品管理范畴(如中药饮片、中成药等),且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则可能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面临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 刑事处罚层面
    若非法行医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且销售的自制药材导致患者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自制药材被认定为“假药”或“劣药”(如成分不符、变质、超过有效期等),则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根据具体情节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实务要点补充:

  • 自制药材的定性:需通过专业鉴定确认是否属于药品管理范畴,以及是否符合药品质量标准。
  • 情节严重认定:包括但不限于造成患者轻伤以上后果、多次非法行医、使用伪劣药品或医疗器械等。
  • 处罚竞合处理:若同一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规与刑法,行政机关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互相替代,但罚款可折抵罚金。

建议:若涉及具体案件,需结合自制药材的种类、销售金额、患者损害后果等证据综合判断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