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走私和间接走私罪的区别-万继德律师|法行宝
2026-01-07 刑事辩护

变相走私(后续走私)和间接走私罪在定义、行为方式、犯罪对象、主观故意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以下是对这两种走私形式的详细分析:

一、定义及行为方式

  1. 变相走私(后续走私):

    • 定义:变相走私,又称后续走私,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在合法进口的货物、物品后续监管阶段,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保税货物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
    • 行为方式:行为人先以合法方式将货物、物品进口入境,然后在境内进行非法销售,破坏了海关的后续监管秩序。例如,某企业进口了一批保税原材料,但在未补缴关税的情况下,私自将其销售给国内企业,即构成变相走私。
  2. 间接走私罪:

    • 定义:间接走私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行为人通过特定方式参与或协助走私活动,构成走私犯罪的一种行为形态。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涉及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情形。
    • 行为方式:包括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等特定区域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此外,还包括为走私活动提供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便利条件。

二、犯罪对象

  1. 变相走私(后续走私):

    • 犯罪对象主要是特定的保税货物(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相关货物)以及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这些货物原本享受海关监管优惠,但后续处理需符合规定。
  2. 间接走私罪:

    • 犯罪对象范围更广,涵盖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如武器弹药、淫秽物品等)、走私进口的其他各类货物、物品,以及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三、主观故意内容

  1. 变相走私(后续走私):

    •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处置的是海关监管的特定货物,且清楚未经海关许可和补缴税额擅自销售的行为是违法的,故意追求逃避海关监管和偷逃应缴税款的结果,目的通常是通过非法销售获取经济利益。
  2. 间接走私罪:

    • 主观故意表现为明知对方的货物是走私物品而仍然进行收购、运输、贩卖等行为。行为人积极参与到与走私相关的交易或运输环节中,以谋取非法利益,并明确知晓所涉货物来源的非法性。

四、法律责任

  1. 变相走私(后续走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相关条款来认定和处罚。根据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以及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具体的刑罚幅度,包括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相应的罚金刑等。
  2. 间接走私罪:

    • 同样依据刑法中走私犯罪的相关条款来处理。对于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的行为,按照收购物品对应的走私罪名进行认定处罚;对于在内海、领海等特定区域的间接走私行为,也根据具体涉及的货物、物品性质和情节,以相应的走私犯罪罪名论处。法律责任可能因行为性质、情节和后果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并作出相应的法律处理。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案件情况,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