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事由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零七条以及第二百零八条中。以下是对这些再审事由的详细归纳和解释:
一、针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或因客观原因在原审程序中无法提供,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基本事实是对原判决、裁定结果有实质影响的事实,若这些关键事实在原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则判决、裁定可能存在错误。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伪造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基于此类证据作出的判决、裁定必然是错误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质证是查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程序。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而法院未依法进行,导致影响案件关键事实认定的,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包括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等情形。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若未经代理或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可作为再审事由。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若法院限制当事人的辩论时间或不允许发表辩论意见,导致辩论权利被剥夺,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未经传票传唤即对当事人作出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法院判决、裁定应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遗漏部分请求或超出请求范围裁判,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原判决、裁定依据的法律文书若被撤销或变更,则建立在该文书基础上的判决、裁定也可能存在错误。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
二、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
- 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若存在强迫、欺诈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再审申请的注意事项:
- 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必须明确提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再审事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支持其主张。
- 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一般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特定情形下(如有新证据)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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