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和生产假药 销售假药罪区别-李永慧律师|法行宝
2026-01-06 刑事辩护

诈骗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具体如下:

  1. 犯罪客体不同

    • 诈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人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种行为直接损害了被害人对其财物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 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也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质量和安全性关乎民众的生命健康,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药品管理制度,给公众健康带来极大风险。
  2.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 诈骗罪: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犯罪人通常通过编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或隐瞒真实信息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犯罪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 生产、销售假药罪: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这里的“假药”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无论假药是否实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危险犯)。
  3. 犯罪主体不同

    • 诈骗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因为诈骗罪是基于个人的欺骗行为来非法获取财物,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体无法直接实施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 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规定处罚。这通常涉及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相关从业人员。
  4.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 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积极追求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这种故意是明确且直接的,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观方面也表现为故意,且通常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而仍然实施该行为。营利目的并非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即符合主观故意的要求。
  5. 定罪标准与量刑不同

    • 诈骗罪:根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大小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相应数额标准才构成犯罪。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生产、销售假药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不要求达到一定销售金额或造成特定危害后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结来说,诈骗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以及定罪标准与量刑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准确区分和认定,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判。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案件情况,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