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规定的民诉法解释-李朋起律师|法行宝
2026-01-06 侵权纠纷

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规定的民诉法解释,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一般管辖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即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2.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的具体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而侵权结果发生地则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一规定明确了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的具体范围,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更明确的维权路径。
  3. 被侵权人的选择权:

    • 在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维权的便利性。例如,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多个地区,且相关证据也分散在不同地区,被侵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维权需要,选择最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
  4. 协议管辖的限制:

    • 虽然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这种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如果该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原则,那么该约定将是无效的。
  5. 互联网法院的集中管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案件,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这些案件的签订和履行均在线上完成,且涉及互联网技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由专门的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更为合适。

在实践操作中,被侵权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 证据获取便利性:选择证据获取便利的法院,有助于降低维权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例如,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某个特定地区,且相关证据(如服务器日志、用户信息等)也存储在该地区,那么选择该地区的法院可能更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 法律适用统一性: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对同一法律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和判决标准。因此,被侵权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也应考虑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问题,尽量选择对类似案件有丰富经验和统一判决标准的法院。
  • 执行难度:即使胜诉,如果被告财产不在判决法院所在地或难以查找,执行判决可能会面临困难。因此,被侵权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还应考虑判决执行的可行性问题。

举例说明:

假设某网络用户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了一篇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文章,该文章被广泛传播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在其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在侵权行为地(如服务器所在地或文章发布平台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原则,那么该约定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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