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起诉代持股人吗-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6-01-05 公司事务

债权人一般不可以直接起诉代持股人,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突破这一限制。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代持股关系的基本法律性质

代持股关系本质上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若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种约定仅在双方内部产生效力,不具有对外公示性,第三人通常无法通过公开渠道知晓代持股关系的存在。因此,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债权人作为外部第三人,原则上不能直接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二、债权人直接起诉代持股人的例外情形

尽管存在上述原则,但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代持股人:

  1. 代持股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若代持股人(名义股东)作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如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债权人可以要求代持股人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债权人的请求权基础是股东的侵权责任,而非代持股协议本身。

  2. 代持股关系被认定为“名实不符”且损害债权人利益
    若代持股关系被法院认定为“名实不符”(如实际出资人通过代持股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逃避债务等),且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能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规定,否定代持股关系的对外效力,允许债权人直接向代持股人主张权利。但此类情形需严格审查代持股关系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主观故意。

  3. 代持股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债权人误认
    若代持股人作为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或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导致债权人在交易中误将代持股人视为真实股东并与其进行交易,后续因公司债务无法清偿而受损的,债权人可能以“表见代理”或“信赖利益保护”为由,要求代持股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需结合具体证据综合判断。

三、债权人的法律建议

  1. 优先通过公司追偿
    债权人应首先向公司主张债权,要求公司以自身财产清偿债务。若公司财产不足,再考虑追究股东(包括代持股人)的责任。

  2. 调查代持股人的出资情况
    若怀疑代持股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等行为,可申请法院调查代持股人的出资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以证明其未依法履行股东义务。

  3. 谨慎选择诉讼策略
    在起诉代持股人前,需充分评估代持股关系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等因素,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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