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之后会减去以前的羁押吗-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6-01-05 刑事辩护

数罪并罚之后,之前羁押的时间是会进行折抵的,这主要涉及到我国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和刑期折抵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了规定,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刑期折抵的规定

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已经被羁押的,其羁押时间应当折抵刑期。这主要依据的是我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1. 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这是因为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其严厉程度相对较低,因此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 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其严厉程度适中,因此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 有期徒刑:同样,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其严厉程度相对较高,但羁押时间仍然可以折抵刑期。

三、数罪并罚中羁押时间的折抵

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因其中一罪或数罪被羁押的,其羁押时间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折抵。具体来说,就是先分别计算各罪的刑期和羁押时间的折抵情况,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在这个过程中,羁押时间已经折抵的部分不会再重复计算。

四、举例说明

假设某人因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五年,且在判决宣告前已经被羁押了六个月。那么,在数罪并罚时,首先会按照有期徒刑的折抵原则,将这六个月的羁押时间折抵为六个月的刑期。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在三至八年(三罪五年之和为八年,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此处为简化说明取上限八年)的幅度内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如果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那么由于已经折抵了六个月的刑期,因此实际还需要执行的刑期就是五年六个月。

总结来说,数罪并罚之后,之前羁押的时间是会进行折抵的,具体折抵方式根据刑罚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为你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