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监外执行是抵刑期的。以下是详细的分析和解释: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若存在特定情形,如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同时,该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当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应当及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这表明监外执行的时间是计入刑期的。
具体解释:
- 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针对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 对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言,监外执行是法律对她们的一种人道主义关怀,旨在保障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婴儿的健康成长。
- 这类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由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并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这意味着,哺乳期监外执行的时间并不是“空白期”或“免责期”,而是实实在在地计入罪犯的总刑期之中。
实例说明:
- 假设某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其处于哺乳期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6个月。这6个月的时间是计入该罪犯的总刑期的。因此,当哺乳期结束且该罪犯的身体状况符合继续收监的条件时,她将被重新收监,此时只需执行剩余的2年6个月刑期。
综上所述,哺乳期监外执行是算刑期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哺乳期结束或其他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罪犯的刑期尚未届满,那么应当及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