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不受法律监护顺序的限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种监护类型: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法定监护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人范围和顺序,而意定监护则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被监护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或个人协商,针对监护事项进行约定。
在适用顺序上,意定监护是优于法定监护的。这意味着,如果被监护人已经通过意定方式确定了监护人,那么这一选择将优先于法定监护顺序。这一原则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民法总则和民法典中都有明确规定。
进一步来说,指定监护通常是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或者都愿意担任监护人但无法确定具体人选时,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指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指定监护不受法定监护顺序的限制,而是根据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以及监护人的能力和条件来综合考量。
因此,综上所述,指定监护确实不受法律监护顺序的限制,而是更多地考虑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和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