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决定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流程-顾晨骋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刑事辩护

公安本身并不直接“起诉”犯罪嫌疑人,而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下是公安机关侦查及后续移送起诉流程的详细说明:

  1. 立案阶段:

    • 受理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等材料后,会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予以立案。
    • 立案决定: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制作《立案决定书》,正式启动刑事侦查程序。
  2. 侦查阶段:

    • 侦查措施:公安机关会依法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如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 强制措施:根据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以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 侦查终结: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 移送审查起诉阶段:

    • 移送材料: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材料、证据以及《起诉意见书》等移送人民检察院。
    • 审查内容: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
  4. 后续处理:

    • 提起公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不起诉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在整个流程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工作,而起诉的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刑事案件,对流程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