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里涉及到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条文有哪些-吴明慧律师|法行宝
2026-01-02 侵权纠纷

《电子商务法》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权与知情权保障

    • 安全权: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确保了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安全权得到充分保障。
    • 知情权: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外,第十五条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以便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真实情况和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
  2. 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保障

    • 自主选择权:《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进行了明确保护。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从而确保了消费者在交易中的自主选择权。
    • 公平交易权: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也不得进行价格歧视、“杀熟”等不公平交易行为。这保障了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公平地位,防止了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3. 便利权、收货验货权与评价权保障

    • 便利权:《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对消费者的便利权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 收货验货权:虽然《电子商务法》未直接提及“收货验货权”,但通过规定交付义务和投诉举报权利间接保障了此权益。例如,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有权进行验货,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投诉举报。
    • 评价权: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享有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权。《电子商务法》通过禁止经营者删除不利评价等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评价权。这有助于消费者在交易中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并促进经营者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
  4. 退换货权益保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虽非直接出自《电子商务法》,但为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退换货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特定商品除外)。这为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退换货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建议:

  • 作为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遇到权益受损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口碑。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