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与材料二者区别的法律依据-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行政纠纷

证据与证据材料二者的区别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与性质

    •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这些事实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被法庭认可具有证明力,并可以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性,才能作为法庭判决的依据,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 证据材料:则是指当事人收集、提交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各种材料。它是证据的初始形态,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口头讲述等,甚至一些实物也可能作为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是具有成为证据的潜在可能性。
  2. 法律效力与证明效力

    • 证据: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一旦被法庭采信,就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决定性作用。其所反映的事实被法律认可,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 证据材料: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当然具有证明效力。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程序,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才能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的证据。
  3. 存在阶段与使用阶段

    • 证据材料:存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从起诉、应诉开始,当事人就可以自行收集或提交相关的材料。在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司法机关也会收集大量的证据材料,作为寻找和发现证据的基础和线索。
    • 证据:则主要是在诉讼或审判过程中使用,用于支持或反驳某一主张或事实。它是经过法定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之后才得以确定的,是诉讼过程后期形成的,对证据材料筛选、认定后的结果。
  4. 表现形式与审查认定

    • 证据材料:表现形式多样,可能涉及各种类型的材料和陈述。这些材料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和筛选,主要目的是确定其是否具有进一步调查的价值和必要性。
    • 证据:虽然也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和形式要求,如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需要经过法庭的严格审查与认定,包括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全面评估,才能被采纳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依据: 虽然具体的法律条文可能并未直接对“证据”与“证据材料”进行明确的定义区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推断出上述区别。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而在民事诉讼中,证据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和形式要求,并经过法庭的审查与认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等)。这些规定间接体现了证据与证据材料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总结与建议: 在处理法律案件时,必须仔细区分证据与证据材料,确保只有符合要求的证据才能被用于法庭判决。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收集和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尽可能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能够顺利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