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生效后,若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面临被执行风险,其可通过以下方式保护自身财产权益:
提出执行异议
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如超标的查封、错误查封非涉案财产等),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纠正违法执行行为。法院需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若对裁定不服,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原第225条)。
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参与执行分配或协商和解
主张执行豁免财产
若保全财产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豁免范围(如生活必需住房、唯一住房、基本生活费用等),可向法院提出执行豁免申请,要求排除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7条。
追究滥用保全责任
若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如虚构债务、明知无履行能力仍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因保全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财产贬值、交易机会丧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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