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采取留置-唐树斌律师|法行宝
2025-12-27 公司事务

在监察工作中,留置是一项重要的调查措施,它主要在以下特定情况下被采取:

一、留置的对象和条件

留置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作为监察对象的被调查人,二是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 涉案要件:被调查人必须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若仅涉嫌一般、轻微职务违法,则不能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2. 证据要件: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 法定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
    • 可能逃跑、自杀;
    •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

二、留置的审批权限和期限

  • 审批权限: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则需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 留置期限: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除通知有碍调查的以外,监察机关应在采取留置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若通知后可能发生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况,则视为有碍调查。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监察机关应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四、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

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应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对患有疾病或身体不适的,应及时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时,应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并制作讯问笔录,必要时也可让被留置人员亲笔书写供词。讯问笔录应由被留置人员阅看后签名,以确保笔录的真实性。

五、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留置

由于监察机关不配备类似检察院、法院的“法警”队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时,可能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时,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执行,以防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二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后,可能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确保被留置人员的安全,并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刑期折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留置人员的留置期限也适用刑期折抵。若涉嫌犯罪的被留置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则留置一日可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

综上所述,留置措施是在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被采取的,旨在确保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