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福部分商品即将提价 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按原价购买-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合同纠纷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周大福部分商品即将提价,消费者一般无权要求按原价购买,但具体需根据合同约定、提价通知时间及消费者购买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维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合同约定维度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消费者与周大福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商品价格,且未约定价格调整条款,那么周大福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无权单方面提高价格,消费者有权要求按合同约定的原价购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线上购物场景下,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往往采用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中可能包含价格调整的相关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商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商家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有权按照新价格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二、提价通知时间维度

根据新闻背景,周大福在天猫官方旗舰店首页不显眼的位置发布了提价提示,且调价窗口是12月19日。若消费者在提价通知发布后、调价窗口开启前下单购买商品,此时合同尚未成立(对于线上购物,通常以消费者支付价款、商家确认订单为合同成立标志),商家有权按照新价格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消费者无权要求按原价购买。若消费者在提价通知发布前已下单并支付价款,商家已确认订单,此时合同已成立,商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交付义务,无权单方面提高价格。

三、消费者购买行为维度

若消费者在收到提价通知后,仍选择在调价窗口开启后购买商品,视为其接受了商家的价格调整,此时消费者无权要求按原价购买。若消费者在提价通知发布后、调价窗口开启前,因商家未明确告知提价信息或告知方式不显著(如将提价提示置于首页不显眼位置),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构成欺诈或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商家按原价履行交付义务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但需注意,消费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因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而遭受了损失。

四、法律条文支撑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五、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周大福作为知名珠宝品牌,其提价行为可能引发消费者对价格公平性的关注。商家在调整价格时,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采取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价格调整信息,避免因告知方式不显著而引发纠纷。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价格调整的相关约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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