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异同-杨芳芳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刑事辩护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在刑法中都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但二者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如下:

一、定义与核心特征

  1. 犯罪预备: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 核心特征: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如购买工具、踩点、制定计划等),但尚未开始实施直接的侵害行为,即未着手实行犯罪。
  2. 犯罪未遂:

    • 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 核心特征: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即行为人已明确表现出对特定目标的侵害意图,并已开始实施具体的侵害行为,但因外部因素(如被害人反抗、警察及时赶到等)导致犯罪未能完成。

二、客观行为表现

  1. 犯罪预备:

    • 行为表现:处于犯罪的策划、准备阶段,尚未开始实施直接的侵害行为。具体表现包括购买作案工具、踩点、制定计划等,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
    • 实例:甲为了抢劫提前观察银行情况,属于犯罪预备。
  2. 犯罪未遂:

    • 行为表现: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人已明确表现出对特定目标的侵害意图,并已开始实施具体的侵害行为,但因外部因素导致犯罪未能完成。
    • 实例:乙持刀抢劫丙,但因丙反抗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三、停止原因

  1. 犯罪预备:

    • 停止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在前往犯罪地点的路上被警察盘查、因突发情况而放弃犯罪等。
  2. 犯罪未遂:

    • 停止原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停止下来,同样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这些原因包括外界的客观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制止等)或行为人自身能力的限制(如体力不支、技能不足等)。

四、社会危害性

  1. 犯罪预备:

    • 社会危害性: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只是造成了潜在的、抽象的危险,尚未对法益造成现实的损害。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 犯罪未遂:

    • 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甚至可能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如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等),只是没有达到既遂的程度。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

五、处罚原则

  1. 犯罪预备:

    • 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预备犯相对较轻的处罚态度,因为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
  2. 犯罪未遂:

    • 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未遂犯相对较重的处罚态度,因为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威胁或侵害。

总结: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在定义、客观行为表现、停止原因、社会危害性及处罚原则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准确区分这两种形态对于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