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全称为村民委员会,其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性质在我国的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宪法第111条以及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都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方式。
关于自治的含义,它主要体现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三个方面。自治的方式则是通过民主选举选出村委会成员,通过民主决策来决定村里的大小事务,通过民主管理来确保这些事务得到妥善处理,以及通过民主监督来确保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得到村民的认可和监督。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而不是只占村民少数的村委会成员,村民是自治的主人,是自治权利的享有者。
至于村委会是否有营业执照,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具备企业或商业实体的性质,因此它并不需要也不拥有营业执照。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推荐等。这些任务都是基于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而设定的,与商业活动无关,因此也不需要营业执照来证明其合法性或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