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可以善意取得。
在我国《民法典》中,善意占有人取得之权利类型不仅限于动产所有权,还包括了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动产或不动产的其他物权,不动产抵押权也应包括在内。具体来说,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该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一般情形,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同时,该条也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抵押物是可以善意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