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有哪些规定-毛杰律师|法行宝
2025-12-21 行政纠纷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活动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重要手段,其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中。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全面解析:

  1. 司法鉴定的定义与原则

    • 定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 原则:司法鉴定应遵循合法、独立、公开,以及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 司法鉴定的启动与鉴定人的确定

    • 申请时间: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申请条件:申请鉴定的事项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且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意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鉴定人的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鉴定人。
  3. 司法鉴定的实施

    • 鉴定人的权利: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 鉴定意见的形式: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鉴定实施要求:司法鉴定人应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确保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检查,需通知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到场见证。
  4. 鉴定意见的异议与出庭作证

    • 异议处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 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鉴定人在法庭上应接受当事人和法院的询问,就鉴定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5. 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 申请出庭: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出庭作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双方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 费用承担: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6. 司法鉴定的责任与监督

    • 责任追究: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误鉴定、虚假鉴定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鉴定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 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7. 其他相关规定

    • 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符合特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其规定旨在确保鉴定的合法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支持。如有任何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