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共犯可能不被移交吗-雷强律师|法行宝
2025-12-20 刑事辩护

受贿共犯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不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需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受贿共犯的基本认定与移交原则

受贿共犯,即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在一般情况下,受贿共犯与主犯一样,均需被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和审判。

二、可能不被移交司法机关的特殊情形

  1.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分析:如果受贿共犯的情节显著轻微,如仅参与少量财物的收受,且未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者对受贿行为的作用极小,可能被认为不构成犯罪,从而不被移交司法机关。
  2. 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且社会危害性较小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分析:如果受贿共犯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人民检察院可能决定不起诉,从而不被移交法院审判。但需注意,此情形下案件仍可能由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只是最终可能不起诉。
  3. 被勒索参与受贿,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虽然此条款直接针对的是行贿罪,但类似逻辑可适用于受贿共犯的情形。如果共犯是被勒索参与受贿,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可能不被认定为受贿共犯。
    • 分析:然而,此情形在受贿共犯中较为罕见,因为受贿共犯通常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但如果共犯确实是在被胁迫或勒索的情况下参与,且未从中获利,可能不被移交司法机关或被免除刑事责任。
  4. 符合特定程序性规定,如监察机关的处置权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有权采取留置、讯问、询问、查询、冻结等调查措施。对于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案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而不必移送司法机关。
    • 分析:如果受贿共犯的情节较轻,且监察机关认为其更适合通过政务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可能不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但需注意,此情形主要适用于职务违法案件,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监察机关通常需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对于涉嫌受贿共犯的人员: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法律地位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如果确实存在法定从宽情节或特殊情形,应积极向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
  2. 对于案件相关人员:应保持谨慎态度,避免与涉嫌受贿共犯的人员进行不当接触或交易,以免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3. 风险提示:受贿共犯的法律责任通常较为严重,即使存在不被移交司法机关的特殊情形,也可能面临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如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因此,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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