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取保候审”的法条,这主要涉及到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以下我将结合最新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明确指示,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
进一步地,我们可以从《刑事诉讼法》中找到更具体的适用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且这些情形的核心判断标准之一就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较轻,判处刑罚也较轻,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只要其社会危险性较低,也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些特殊群体由于身体或生理原因,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下,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形,如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但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的形式上,可以采取保证人形式或者保证金形式。保证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等。而保证金的数额则由决定机关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包括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等。
综上所述,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适用条件中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在具体适用时,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