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犯罪构成中特别的地方-曲衍桥律师|法行宝
2025-12-20 刑事辩护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一个涉及金融秩序和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的严重犯罪。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确实存在一些特别之处,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为您详细阐述:

一、客体要件的双重性

本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它既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又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国家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是国家为筹措财政资金或建设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权凭证,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伪造、变造这些有价证券,不仅直接破坏了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还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客观方面的特定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这里有两种特定的行为方式:

  1.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指的是无权制作国家有价证券的人,通过仿照真实有效的国家有价证券的格式、式样、颜色、形状、面值等特征,非法制造假的有价证券,并冒充真实有效的合法有价证券进行流通或使用。伪造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有价证券的行为,无论其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都构成本罪既遂。

  2.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则是指在真实有效的国家有价证券上,采用涂改、挖补、拼凑等方法加以处理,以改变原有内容,使其变为另一种有价证券的行为。例如,将低面额的国家有价证券改为高面额的有价证券,或者将有价证券的有效期延长等。这种行为同样破坏了国家有价证券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众的利益。

三、主体要件的广泛性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本罪。单位犯罪时,不仅单位会受到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依照法律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主观方面的故意性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伪造、变造的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因不知是有价证券而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伪造货币罪等)。这种故意性体现了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明知和故意,是构成本罪的重要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客体要件的双重性、客观方面的特定行为、主体要件的广泛性以及主观方面的故意性等特别之处。这些特点使得该罪在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