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什么情节-薛志明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的适用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我将结合法律条文和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释: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解释:这类犯罪行为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例如,因一时贪念盗窃了少量财物,情节显著轻微,经评估可能仅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等附加刑,此时就符合该条取保候审的条件。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解释:尽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可能较为严重,但若综合评估其个人情况、犯罪情节等因素后,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新的犯罪行为,不会对被害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不会干扰司法机关办案,且不存在逃跑等妨碍诉讼的风险,则可适用取保候审。例如,因一时冲动导致他人重伤的犯罪嫌疑人,若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经司法机关综合评估后可适用取保候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解释:基于人道主义和对特殊群体的关怀,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若羁押可能对其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及生命,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则可适用取保候审。例如,怀孕期间涉嫌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若犯罪情节较轻,有家属能有效监督和约束,且司法机关认为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可批准其取保候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起诉和审判的

    • 解释:刑事诉讼有严格的程序和期限要求。当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时,为避免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以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例如,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但案件复杂,证据收集、鉴定等工作尚未完成,导致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内难以审结,此时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取保候审。

同时,也有一些情节通常不予取保候审,主要包括: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如惯犯多次实施同类犯罪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仍试图与同案犯联系。
  •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如参与恐怖活动组织、煽动群众闹事等。
  • 干扰司法程序的:如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与同案犯订立攻守同盟等。
  • 报复行为:如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存在报复动机和可能。
  • 企图自杀或逃跑的:如有自杀或逃跑的迹象或行为。
  • 罪行严重: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故意杀人、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
  • 累犯与犯罪集团主犯:累犯因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高;犯罪集团的主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 自伤、自残逃避侦查:通过自伤、自残方式逃避侦查,表明其不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
  • 其他重大犯罪:如绑架、强奸、贩毒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以及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

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建议您:

  • 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
  • 提供有效担保: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确保保证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 遵守相关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规定,不离开居住地,按时到案接受讯问和审判。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面临刑事案件,需要申请取保候审或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