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了汽车全责并不意味着一定不用赔偿。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来讨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与行人并不被列为机动车损失的赔偿主体。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意味着对于非机动车与行人而言,即便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也仍然不必对机动车的损失进行赔偿。例如,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与老王所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交警认定李某全责,但李某无需承担老王车辆的维修费用。
虽然非机动车全责时不用赔偿机动车的车辆损失,但如果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如车内物品损坏),则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车辆维修费、零部件更换费、贬值损失(如有)等。赔偿金额需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具体计算,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电动车撞了汽车且全责时,是否需要赔偿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仅涉及机动车的车辆损失,非机动车一方通常不需赔偿;但如果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则非机动车一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