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消费者购买到过期水果的赔偿规则如下:
基础赔偿:退货退款+赔偿损失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购买过期水果的价款,并可主张因食用过期水果导致的合理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例如,若因食用过期水果引发腹泻就医,可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惩罚性赔偿: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最低100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若经营者明知食品过期仍销售,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
特殊情形:经营者免责条件
若经营者能证明过期水果未造成损害(如未食用、未开封),或消费者故意造成损害(如自行掺假),可能免除惩罚性赔偿,但仍需退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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