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有哪些-裴育律师|法行宝
2025-12-18 经济纠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是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债务人)享有的请求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权利。以下从不同法律文书类型角度,为你详细阐述:

  1.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

    • 金钱给付债权:这是最为常见的类型。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此时原告对被告享有的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就是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债权。再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判决买方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卖方享有的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就是此类债权。
    • 行为给付债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的给付债权,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判决被告将房屋按照约定状态返还给原告,原告享有的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权利;不作为的给付债权,例如在相邻权纠纷中,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房屋采光、通风的侵害,原告享有的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权利。
  2. 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 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其确定的债权与民事判决书类似。例如在离婚纠纷调解中,双方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另一方财产分割补偿款,那么接受补偿款一方就享有了要求对方按照调解书约定支付补偿款的债权。

  3. 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债权 仲裁裁决是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的裁决。当仲裁裁决生效后,也会确定相应的债权。例如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者就享有了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裁决支付相应款项的债权。

  4. 支付令确定的债权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义务的法律文书。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就享有了要求债务人按照支付令履行给付义务的债权。比如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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