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投标人同属一个母公司是否可以共同投标,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招标文件明确禁止关联企业共同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若招标文件进一步明确禁止同一母公司下的子公司共同投标(例如通过列举“禁止关联企业联合体投标”等条款),则此类行为直接违反规定,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即使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会因招标文件的特别限制而丧失共同投标资格。
若招标文件未禁止关联企业共同投标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若招标文件未对关联企业投标作出限制,且各子公司满足以下条件,则可共同投标:
特殊情形:母公司直接参与投标
若母公司本身参与投标,其子公司通常不得再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身份参与同一项目,否则可能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等情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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