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一经作出就生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具体分析如下:
特别程序中的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适用特别程序(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调解书经制作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或申请再审(但可通过特别程序异议或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例如,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中,法院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调解书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放弃上诉权的调解书
在普通诉讼程序(如离婚纠纷)中,若法院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若调解书明确载明“当事人放弃上诉权”或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放弃上诉,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调解书一经签收即产生终局效力。但需注意,此类放弃上诉权的约定需严格符合《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补充说明:
如有具体案件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